本文首先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原则和构造的角度对侦查终结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指出侦查终结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自由、秩序和效率价值,构建和运行应遵循和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辩护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等。侦查终结在诉讼构造上应当符合控、辩、裁三方组合的三角构造模式。其次,考察了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意大利及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终结制度立法情况并对两者的不同做了一些比较。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终结制度,但审前程序中有关于侦查终结的程序规定。大陆法系注重对终结程序的设计与法律控制,立法中不同程度的构建了侦查终结制度。再次,对我国侦查终结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体梳理和评析,指出了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在对我国侦查终结制度在侦查终结条件、侦查终结处理方式、补充侦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措施与建议:完善侦查终结的条件;确立疑案撤销制度和侦查期限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和救济制度;增加公安机关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权力;调整补充侦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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