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03-2005年期间被证监会、深交所或上交所公开查处的财务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对这些财务报告舞弊的上市公司的舞弊程度进行定量的评价,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董事长任期等)和外部治理环境(政府与市场关系、产品市场、要素品市场发育程度、法制环境的健全等)两个方面来检验其与财务报告舞弊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独立性、管理层持股、股权集中度、要素品市场的发育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而董事长的任期、国家股持股比例、法人股持股比例、公司盈利、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改善与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然而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模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善并没有对财务报告舞弊产生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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