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我国现行《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该结构曾在规范我国公司的组织与运作机制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该结构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拟从我国现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形成背景、制度缺陷及发展趋势入手,探讨改革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结合公司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借鉴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应走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之路,即既要加强政府调控,又要还原公司作为私法主体的本质,增加任意性规范。尤其是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东权力中心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化、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及公司的民主化管理等方面,都应该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体制改革实际,设计出具有实效性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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