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研究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能否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论文从现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入手,分析资本公积金的构成和价值来源,将公司资本公积金分为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金两部分。在分析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功能和“弥补亏损”的法律价值基础上,得出资本溢价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而其他资本公积金既不能弥补公司亏损也不能转增公司资本的结论,进而对资本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即《公司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的适当性进行探讨,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现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金的核算入手,对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构成进行梳理,按会计核算科目将资本公积金分为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金两部分。第二章从公司法的视角分析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功能,对资本公积金在处理公司股权关系、维护股东出资自由度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价值进行研究。第三章从公司资本制度出发,分析“弥补亏损”的法律意义。在进一步分析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金性质的基础上,得出资本溢价可以弥补亏损,而其他资本公积金既不能弥补公司亏损也不能转增公司资本的结论。第四章对《公司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的适当性进行验证,提出《公司法》与会计准则规定需协调的建议,并结合第三章的结论,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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