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但对如何定义“违反法定程序”及其具体类型有哪些,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界上对此也未达成权威的共识。准确地分析“违反法定程序”的这一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学理上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认识做了简单概括,然后着重分析法院判决中法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定,最后通过比较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对此的认识差异,以期对“违反法定程序”这一法律概念能有比较精确的把握和理解。通过研究分析,作者发现:(1)法院判决所判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概括为方式违法、程序环节的遗漏、顺序违法、期限违法和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这五个方面。(2)审判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复杂的,不仅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应一类程序违法错误,而且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违反多重法定程序的情形。(3)“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法的渊源不仅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同时,法官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在并无明确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依据。(4)另外,在本文搜集案例资料的过程中,作者发现,“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之诉审查标准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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