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作为一种特殊犯罪主体来规定的,刑法总则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较之旧刑法来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应当说,这还是一条相对过于概括的法条规定,其中对“从事公务”的实质含义、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理论界观点不一,认识分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屡屡发生歧义,严重影响了刑法在这一领域中的准确适用。本文针对这一现状,从理论和实践操作的角度,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归纳分析。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首先论述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主要从1979年《刑法》颁布前、颁布后以及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三个部分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立法演变进行了疏理和分析。接着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内涵,逐一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其中着重对“从事公务”这一实质特征进行了深入剖析。其次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外延。主要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各自范围进行了分析认定;对“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确切含义及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刑法中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两款特殊规定进行了专门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司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际及中国港、澳、台的刑事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名称、定义、特征及其范围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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