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缔结合同,对方只能表示总的同意或不同意,而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契约缔结方式的出现,减少了谈判磋商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固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其弊端不容忽视。这种弊端的出现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滥用合同自由权利的结果。为了追求合同实质正义就必须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有效性进行控制,本文通过对格式条款弊端的分析,说明了对格式条款进行立法限制必要性。另外本文介绍了对格式条款效力限制的几种方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缺陷的补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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