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刑事赔偿范围是列举式,既有肯定的列举,也有否定或排除的列举。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范围明确、具体、有限。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初期,赔偿范围非常有限是可以理解的,从不赔偿到可赔偿这个阶段,范围比较窄也是规律。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扩大权益救济范围也是必须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列举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从逻辑上讲,肯定与否定都是列举,不能确定全部范围,也就是存在着概念的不周延问题,没有穷尽刑事行为的全部外延。所以,在实践中就会遇到既不在肯定列举范围又不在否定列举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要扩大刑事赔偿范围,不仅要从理念上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还要从模式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用肯定的概括式加否定的列举式,只有这样,才能将那些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事项、行为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科学合理排除那些不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而且,与国家赔偿制度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司法解释也已经扩大了可诉的范围,成为概括肯定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范围模式。对于刑事赔偿来讲,不仅应该扩大范围,而且行政诉讼的先例也可以参照。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透过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国外刑事赔偿的考察,从法律与哲学的角度思考扩大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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