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性ADR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
按照主持者的不同,ADR(非诉讼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行政性ADR、司法性ADR、民间性ADR。所谓行政性ADR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准行政机关居间解决纠纷、争议的机制。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都可以被看作是行政性ADR的种类。行政性ADR有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权力分立的理论,行政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弥补司法制度的不足,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行政性ADR处理特定的纠纷,对于群体性、复杂性的纠纷(如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解决有自身的专业优势。行政性ADR制度的完善,建立在改革和加强我国传统的行政性ADR机制的基础之上,适度吸收新的ADR技术,提高行政性ADR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论文目录
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现状三、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一章 行政性ADR的概述一、ADR的源起和发展二、行政性ADR的基本涵义三、行政性ADR的基本特征第二章 行政性ADR的必要性一、行政性ADR的理论基础(一) 适应行政司法化的发展(二) 弥补司法审判的不足(三) 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二、行政性ADR的现实需要(一) 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二) 满足法治社会的发展(三) 迎接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第三章 行政性ADR制度的完善一、行政调解(一) 行政调解的现有问题(二) 行政调解的改革完善二、行政裁决(一) 行政裁决的现有问题(二) 行政裁决的改革完善三、行政仲裁(一) 行政仲裁的历史演变(二) 行政仲裁的完善四、行政性ADR方式的更新(一) 小型审判(二) 行政斡旋(三) 调解—裁决(四) 争议审查委员会五、行政性ADR协议的法律效力结语参考文献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后记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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