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在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突出作用,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几乎为各国(地区)立法所采纳。但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未有定论,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态度。笔者认为,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在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上没有任何差异,应该在承认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的基础上肯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占有脱离物的概念,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各国(地区)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从反面详细介绍否定说的理由并加以评析,证明其不足以否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第三部分从正面出击,论述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设计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明确其特殊之处。第五部分介绍我国有关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笔者的建议。笔者认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促进和谐经济的建设,推动社会进步,今后的立法应该予以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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