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一系列的股东获得公司信息方式的权利集合,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确认和保护是现代世界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保护也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早在我国1993年的旧《公司法》中就有所涉及,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又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部分制度模糊的问题。因此,仍有必要对相关问题的不足之处进行商榷和研究,以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从一则典型案例入手,对案件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一是股东知情权查阅的目的正当性认定,对目的正当性,由于主观性较强,比较难以认定,先进国家有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我国应该综合借鉴;二是查阅的客体范围,学界主要存在“限定说”和“非限定说”两大观点,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建议可以在不符的范围内查阅与会计帐薄相关的原始凭证,对限定的范围予以适当地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并不只是案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还有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的认定,分特殊股东、显名与隐名股东、新任与原任股东等对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进行了分析认定;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依查阅客体的不同,原告会承担不同程度的举证责任;还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时效问题,学界大体存在了“严格诉讼时效说”,“限制诉讼时效说”,“持续诉讼时效说”,对此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一系列问题整合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各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予以完善,以保障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进行,进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就此提出了几点设想,比如从总则中确定股东知情权制度;明确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以非财产诉讼类案件计算诉讼费;通过对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确定来进行有效的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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