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体探析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也呈台阶式跃升,成为刑事案件“新的增长点”。《刑法》第133条以叙明罪状的形式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并无明确说明。本文研究探析的问题包括: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立法沿革、主体范围、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共同特征(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特殊类型的主体以及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问题,并就罪名添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立法及司法的相关建议。本文的定位是紧扣主题,尽量避免对已有研究的简单重复,力图针对原有研究的不足提出新的较为完善的理论,并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法,以期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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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立法沿革一、1949 年建国至1979 年《刑法》诞生前(一) 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二) 车辆管理人、乘用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二、1979年《刑法》诞生至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三、1997 年新《刑法》实施后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主体的一般范围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一)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交通设备的操控人员(二)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三) 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二、非交通运输人员三、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共同特征第三章 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几种特殊情况一、非机动车肇事者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二、行人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三、乘客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四、交通工具的管理人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五、被指使、强令违章造成肇事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第四章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问题一、问题的焦点: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二、问题的分析:笔者之见解(一)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成立共犯的理由(二) 对现行司法解释的评析(三) 关于“指使人”的范围三、笔者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建议(一) 单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目的和意义(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借鉴(三) “交通肇事逃逸罪”从“交通肇事罪”中脱离出来的理论基础(四)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条文内容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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