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大众传媒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公众人物”成为了各大媒体和广大受众最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与公众知情权存在冲突。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对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予以限制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然而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也只采用了侵害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方式,而且官方的民法草案也没有对公众人物私权的问题做出任何直接的规定,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学说主要有:公众合理兴趣说、新闻价值说和利益衡量分析说。这些学说的立论者都无一例外地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进行价值判断,未免失之偏颇。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背后实质上涉及到权利冲突的问题,如何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已成为保护他们隐私权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当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为指导,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为标准,同时兼顾“合理公众兴趣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来判定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基于此,笔者在分析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勾勒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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