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慢性肠功能紊乱性疾病,其诊断标准对IBS患者的确诊至关重要。通过比较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标准和罗马Ⅱ标准的诊断差异,判断罗马Ⅲ标准在肠易激综合征诊断中的价值,是否更适合临床实践。方法:随机抽取2006年10~12月份到齐鲁医院消化内科门诊就诊的IBS患者124例,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发病相关情况、症状等。按照不同的诊断标准将患者分成两组:罗马Ⅲ标准组和罗马Ⅱ标准组。比较两组的发现率、一般情况、亚型所占比率、发病相关因素、症状的严重程度等。结果:124例IBS患者中女性78例,男性46例,符合罗马Ⅲ标准的有103例,符合罗马Ⅱ标准的有71例。按照罗马Ⅲ标准各亚型构成比为:IBS腹泻型占34.0%,IBS便秘型占27.2%,混合型IBS占31.1%,未分型IBS占7.7%。按照罗马Ⅱ标准各亚型构成比为:腹泻型IBS占25.3%,便秘型IBS占14.1%,交替型IBS占60.6%。结论:罗马Ⅲ标准将诊断IBS时间从12个月缩减为6个月,放宽了对于病程时间的限定,有助于患者对于自身病情的正确的阐述,使得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诊治。在本次调查的124例患者中,符合罗马Ⅲ标准的占83.1%,符合罗马Ⅱ标准的占57.3%,罗马Ⅲ标准的检出率高于罗马Ⅱ标准。罗马Ⅲ标准单纯的根据大便性状进行亚型的分类,简化了IBS的分型标准,更方便了患者与医生的交流,其实用性更强。可见罗马Ⅲ标准更有利于临床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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