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將金融監理設計為三個構面:第一構面為政府監理,主要包括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之監理與會計師參與金融檢查;第二構面為金融機構本身之管理,包括內部控制系統、內部稽核系統、風險管理及自行查核等;第三構面為市場本身之制約,包括來自金融市場本身的制裁力量及同業公會的自律。在政府監理方面,本論文參考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監理制度,而後提出兩岸異同比較分析。在金融機構本身之管理與市場本身之制約方面,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公司治理原則,包括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強化銀行公司治理原則,與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假以案例分析美國執行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狀況,而後提出兩岸推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融改革探討。關於兩岸金融機構發展趨勢與兩岸金融合作發展,本研究先將兩岸金融開放歷程及現況做比較,繼續分析中國銀行業開放外資後對台灣銀行之進入策略影響,最後模擬一套適合兩岸特點的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和運作機制模式與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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