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人格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媒介,以环境资源的欣赏价值和生态价值为基础的精神性权利,是一项社会性私权。它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以及阳光权等。环境人格权理论的基本思路来自民法的人格权理论,它是将民法制度借鉴到环境保护领域的尝试,是借鉴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在民法的框架内建立的具有独立内容和可操作性的权利。环境人格权是精神性而非物质性的权利,其设立和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主体的精神利益,它因为超出了私人范围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将环境人格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是环境权私权化的要求,也是民法保护人权、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体现。环境权的私权化就是充实环境权的内容、设计可操作的具体环境权制度的过程。其中借鉴民法制度对环境人格权益进行保护是环境权私权化的重要方面;此外,民法的许多制度在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缺陷。所以,也应对传统民法的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以促使其在环境保护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将环境人格权纳入民法保护范围就是其重要表现。环境人格权民法保护的路径主要是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确立环境人格权及环境人格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但由于环境人格权与环境资源联系紧密,所以也应通过完善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来达到间接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具体来讲,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包括环境人格权的人格权法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物权法保护和环境人格权的债权法保护三个方面。环境人格权的人格权法保护主要是在人格权法中将环境人格权法律化和具体化,使其由应有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环境人格权的物权法保护主要是对物权法的环境客体、相邻权和物权种类加以突破,加强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从而达到间接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环境人格权的债权法保护又分为环境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和环境人格权的合同法保护。前者主要是在侵权法中确认环境人格侵权行为及其救济措施。后者主要是在合同法中引入环境保护的合同类型,通过保护环境而间接保护环境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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