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由于具有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及适用范围较广的特点,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界的青睐。而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立法规定过于简略,结果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运作之失范,为此,本文对我们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立足于实践从理论层面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理论基础。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同界定加以介绍并进而分析归纳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简易程序之界定应才狭义即讲小额诉讼与督促程序等纳入简易程序之内。其后,对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进行详尽阐述。简易程序之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这一基础则深置于该制度所具有的多重价值之中,为此本文对简易程序的价值等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简易程序之立法例。就简易程序而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都有着详尽规定。本部分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简易程序之国家加以列举,其后本文在对两大法系简易程序不同立法例进行评析基础上归纳出其异同并进而指出两大法系在简易程序制度之规定有着相互趋同之动向。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现状分析。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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