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的救济制度
论文摘要
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显然已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不相适宜。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救济权以及如何行使救济权,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粗浅探讨。本文首先论述了设立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哲学基础和现实基础,评判现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剖析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救济制度存在的“公正”与“效率”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以及不足。通过比较域外仲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例,建议在修订我国《仲裁法》时予以借鉴,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审判监督的基本原则,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平衡“公正”与“效率”两种法律价值,促进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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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设立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防止权利滥用是设立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哲学基础第二节 法官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是设立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现实基础第二章 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一、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追求“效率”特性三、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第三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价值冲突第一节 “公正”法律价值的含义第二节 “效率”法律价值的含义第三节 两种法律价值的取舍第四章 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形式及其不足第一节 前置救济制度——重新仲裁第二节 自行救济制度——重新申请仲裁第三节 内部报告制度——报请上级法院审查第四节 现行救济制度的不足第五章 域外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立法例一、英国二、美国三、法国四、德国五、瑞典六、日本七、香港八、澳门九、台湾十、瑞士第六章 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不当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节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允许上诉第二节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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