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l agent一词,是西方哲学史上有着相当长历史的术语,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它所指代的具体涵义是不同的。在环境伦理学研究,moral agent一词更是频繁地出现在学术著作和文献中,特别是在享有环境伦理学之父之称的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一书中,更是形成了有关于moral agent的一系列思想。本文主体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moral agent一词进行界定,笔者针对国内大部分著作把moral agent翻译为“道德代理人”这一译法提出质疑,认为moral agent应该理解为道德行为体更为合适,因为行为体和大自然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代理与别代理的关系,更多的是指人类对大自然,对环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作为具有道德判断、道德选择能力的人类,为实现大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有义务自觉承担起对其的责任;第二部分主要是概括和归纳罗尔斯顿教授的moral agent思想的内容,包括moral agent的义务,分别从moral agent对有机生命个体,生物和生态系统的义务这三个角度来考察,也包括了履行moral agent的义务的途径(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诗意栖息)和人类作为moral agent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罗尔斯顿的moral agent思想进行评价,指出moral agent思想是其自然中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同时,也指出了moral agent思想的局限性——理论困境和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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