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维护自由竞争,是各国“自由企业的宪章”。当一国的反垄断法具有了某种域外适用效力并且由执法当局付诸实施时,反垄断法的冲突随之产生,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加剧。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不仅导致稀缺资源的浪费,使企业无所适从,甚至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恶化。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看,协调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基于此种认识,协调反垄断法冲突的工作早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已经开始。现今国际中采取的协调方式往往有单边规定、双边协定、区域协调、国际组织的协调。每种协调方式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不足。目前,协调反垄断法实施冲突的工作已经进入WTO的议程,但WTO尚未就此议题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虽然迄今为止,大量的学者认为在WTO体制中建立国际反垄断法的体系是世界反垄断法发展的主流,但对于是否应在WTO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竞争政策框架,以美国和欧盟为首仍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对此议题漠不关心。不仅仅因为外国企业、消费者已经在其本国法院对我国的企业提出了反垄断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历经十余年,现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这就意味着中外反垄断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中国应该主动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WTO对此问题的讨论,积极的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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