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理念,通过对亲权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在比较法层面上考察了离婚父母如何行使亲权制度的规定,并且从一般理论上梳理了子女最佳利益在实践中是以怎样的标准以保护子女的,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作出分析与建议。除前言和本文的写作说明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亲权制度,着重考察亲权的基本概念,以及亲权的性质,并在现代亲权观念下,对亲权的内涵予以描述;本章最后针对我国现行规范进行分析,提出应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设立亲权制度。第二章阐述了离婚后父母亲权的行使,主要是以比较法层面进行考察,介绍了包括德国、瑞士、日本、美国等国相关的立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认为德国式的立法对我国有较多的借鉴意义;随后经过对我国相关的立法沿革进行分析,本章最后提出若干完善我国离婚后亲权制度的建议。第三章对决定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人的依据进行了讨论,本章的核心在于分析子女最佳利益是如何在实践中被细化,在适用上应该辅助怎样的标准,以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随后在考察没有担任亲权行使方的父母的权利义务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探视权与抚养权进行分析。结论部分总结提出了对我国立法上亲权行使的建议。认为我国应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即在婚姻法与亲属法上,应当从一般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转变,解决离婚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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