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对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加以厘清,进而提出对表演者权立法的完善建议。文章首先从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分析其法律性质。分别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康德、黑格尔等人建立起来的人格财产论两个法哲学理论及经济学角度分析,论证表演者权的著作权属性。其次文章从表演法律关系分析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以表演者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客体的作品性及内容的全面性展开。接下来文章又从表演者权的立法实践分析其法律性质。说明随着表演者权保护的不断进步,对表演者的保护程度在逐渐的完善,这种完善的结果就是表演者权的内容和著作权相同。最后文章在明确表演者权“著作权”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表演者权立法就表演者范围的界定、表演者身份的确定及对表演者权的限制与例外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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