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在我国现实中是发案率很高,公共安全危害性大,却又不易妥善处理的一类犯罪。建国前就有了对类似行为的惩处,1979年刑法和1997修订的刑法对此罪均有规定。2005年发布了本罪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实践中突显的问题还是有所局限。本文分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特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本罪与他罪想象竞合犯的具体认定做了深入的思考。第一章是本罪的概述。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一些国家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立法规定,运用了历史的方法介绍了该罪在我国的刑事立法过程。第二章是本罪的概念。通过辨析“通信”、“通讯”、“电信”等相关的概念,从而界定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及其内涵。第三章是对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对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特征分别进行了分析,归纳了刑法学界的有争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界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对“公用”、“正在使用中”、“公共安全”的涵义、范围进行了考察、分析,对司法解释中关于本罪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评析了其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是本罪想象竞合犯的专门研究,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着重分析了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认识误区,得出“从一重处断”不是抽象的“从一重处断”,而是具体的“从一重处断”,是法定刑选择上孰轻孰重的结果,通过对法定刑各个量刑幅度循环、交叉的比较,从而得出实际认定的标准。第五章是关于本罪的立法完善。分析了我国刑法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了诸多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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