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得我国破产企业的数量猛增,并伴随着大量的虚假破产恶意逃债行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虚假破产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信用的降低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有效遏制这种愈演愈烈的虚假破产逃债行为,《刑法修正案(六)》适时增设了虚假破产罪,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虚假破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破产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并有实施期间的限制。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能对以后的刑事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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