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建构
论文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是不存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然而,调解制度的生命力并未因为法律的权威性规定而寿终正寝,相反,却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方式活跃于行政诉讼中。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莫衷一是。因此,探讨该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基于对行政诉讼关于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对行政诉讼有限适用调解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对建立有限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若干程序规则设计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分三个部分对行政诉讼可以有限适用调解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简要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主要观点和法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法理基础、传统文化基础、实践基础及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制度对我们的启示四个方面论述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有限适用调解制度提出了初步的构想,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若干程序规则设计方面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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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第一章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排斥调解制度的原因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二、主张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由第二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一、解决现实困境的需要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实现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四、节约诉讼成本的需要第二章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第一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二、行政权并非绝对不可处分第二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传统文化基础一、息讼、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社会思想基础二、当代中国国情是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第三节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践基础第四节 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证及给我们的启示一、实证支持二、域外有关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第一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条件一、行政机关具有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三、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第二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原则三、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的原则四、有限调解原则第三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程序第五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救济措施结语致谢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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