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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批判与重构

论文摘要

判决做出的理想状态是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并充分进行辩论。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意义,在于实现程序的正义与最大限度的实体真实性。缺席判决重在终结程序和及时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缺席者的一种惩罚,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缺席判决制度是对“对席判决”的弥补,而非背离。从当事人程序参与的角度而言,缺席判决制度只能是一种例外而非常态。缺席判决是在“对席判决”成为不可能时,基于程序效益和公正的考虑,不再进行深一步的法院调查取证,而直接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作出判决的一种制度。各国立法都对缺席判决制度做出了规定,成为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我国立法尽管也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但流于笼统宽泛,操作性不强。而且,由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束缚,法院往往在当事人一方缺席时仍然疲于调查取证,不能及时结案,致使实践中有“缺席审(理)”而无“缺席判(决)”。从立法和司法的理念上看,我国民诉法事实上遵循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判决,而仅仅是缺席审理。这种“缺席审”而非“缺席判”,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轻重不分”上:第一,重原告轻被告,没有体现出对缺席原告的制裁;第二,重法院轻当事人,过分强调法院的包办;第三,重实体上的客观真实,轻程序上的及时终结,没有突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重构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应当确立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判决理念,构建高度兼容的民事诉讼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缺席判决模式,建立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机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缺席判决的意义与功能
  • 1.1 作为对席判决的例外与弥补
  • 1.2 缺席判决的功能
  • 1.2.1 惩罚功能
  • 1.2.2 及时终结程序功能
  • 第二章 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的缺失
  • 2.1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
  • 2.1.1 立法现状
  • 2.1.2 司法现状
  • 2.2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重原告,轻被告
  • 2.2.2 重法院,轻当事人
  • 2.2.3 重实体上的客观真实,轻程序上的及时终结
  • 第三章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重构理路
  • 3.1 廓清缺席审理与缺席判决的界限
  • 3.2 构建高度兼容的民事诉讼模式
  • 3.3 淡化缺席判决的“模式论
  • 3.4 树立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的理念
  • 第四章 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重构
  • 4.1 规定缺席的正当理由
  • 4.2 衡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4.3 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性
  • 4.4 在实质审查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判决
  • 4.5 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f6d180d0d082344a6513f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