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助是一种以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弱者实行救助的重要行政行为,理应受到行政法理论上的关注。现有的行政救助观认为: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当前行政法学界已经认同了这一行为,但理论上出现的概念不清、视野狭窄、研究贫乏直接影响了对行政救助行为的科学认识以及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构,也造成实践中因无法得到足够的理论回应而处于一种盲目和茫然的状况。基于此,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较系统地对行政救助理论、行政救助制度进行研究,主张重新建构一种符合现实需求的大行政救助观。这种观点的基本理念在于:一是,在对受救助对象的界定上,不再完全局限于一种身体上的劣势者,还包括身体健全者。由于现代社会的竞争,导致一些即使是身体健全人也在获取生存及发展的机会上不平等,而沦为社会中的弱者,基于社会基本公平正义之需,政府通过救助的方式进行矫正;二是对于弱者的救助内容,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拓展至更广泛的精神和其他物质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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