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7号主席令,颁布了这部法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权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因此,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政府体现的应当是一种带着镣铐跳舞的权力,其规模、职能、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必须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政府的运行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行政许可权一旦逾越其法定疆域,将会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也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实现行政法治是唯一途径。在这方面,行政许可法将发挥出巨大的功能。行政许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行政许可权要服从于法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决不能以权代法。因此,笔者认为从行政许可权行使的方式来说,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合法的表现,要实现行政许可权合法,前提是法律有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即依法制约和规范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许可法将发挥出其独有的功能。
本文来源: https://www.lw50.cn/article/fa5e14f769fd77b045dfaf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