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新法与旧法相比,无论是在立法技术还是总体结构、内容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该法作为一部涉及内容十分广泛、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律,在立法和有关执法解释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该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在依法行政的视野下,通过对新、旧法在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对照分析,对新法中一些主要制度进行介绍,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具有的人权精神及其意义。简要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临近法律的关系,就其交叉和衔接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存在的立法中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法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执法解释中对减轻处罚理解有偏差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在修订立法时在实体方面应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原则、确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确立治安处罚的证明标准、引入易科制度,在程序方面确立警察在紧急情况下的检查权、确立拘留处罚前的听证程序,以及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健全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对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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