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赌博活动在我国呈迅速蔓延之势。赌博作为极其丑恶的社会现象,严重危及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甚至影响到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而我国刑法学界对赌博犯罪的研究相对薄弱,刑事立法一定程度上滞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文针对我国赌博犯罪形势严峻的现状,结合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首先对赌博概念、特征的进行了界定,并针对赌博的犯罪化问题展开了探讨,论证了我国刑法中设置赌博罪基本立场的合理性。在分析了赌博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网络赌博、官员赌博和境外赌博等新型赌博犯罪展开了理论探讨。由于赌博犯罪的复杂性往往使其诱发赌博关联犯罪,笔者在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设赌诈骗”、“抢取赌资、“以赌博为目的而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和“以赌博为名而实施受贿、洗钱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对相关争议和司法解释进行了理性评析。最后,针对我国赌博罪立法的不足,笔者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在犯罪主体、罪状结构和刑罚设置等方面对赌博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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