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政府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委托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于“三农”,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依靠自身经营,在服务“三农”的同时,获得一定报酬。但目前以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为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契约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并挫伤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积极性。因此,设计更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最优契约”,对于更有效的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农村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依据为研究基础,从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制度变迁及其功能评价入手,在对我国现行农村政策性金融契约缺陷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模型,对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最优契约设计,并根据最优契约设计结论和借鉴国外农村政策性金融实践与经验启示,提出了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最优契约的实现路径。本文根据模型得出的结论: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代理人应选择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并行;对于原有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契约设计,应重点完善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将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契约设计,应在明确委托人的前提下,创新其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并注意道德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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